百岁老人房产争夺战:亲情与法律的较量

发布于:2025-09-02 阅读:3
上海二中院审理一起百岁老人李奶奶与小儿子的房产纠纷。源于2002年家庭协议,小儿子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引发矛盾。一审小儿子胜诉,二审逆转。从法律视角剖析此案,探讨家庭协议履行及如何避免类似纠纷,为家庭财产分配提供启示。

近日,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。百岁老人李奶奶被小儿子明明起诉,要求支付200余万元售房款差额。这场纠纷要从2002年说起。

房产纠纷

2002年,李奶奶丈夫去世。六子女签署《家庭协议》,约定五处房产(含甲公房、乙私房)均分。这原本是为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,让家庭关系和谐。

然而,2009年,小儿子明明擅自将甲公房承租人变更为自己。且未告知其他家庭成员。这种“暗箱操作”为后续的矛盾埋下了伏笔。

2021年,李奶奶出售乙私房,获款3000万元。款项均分五份(每份约500万),但只给明明200万。这引发了明明的不满。

2023年,明明起诉要求补足200余万差额。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协议有效,明明有权分得六分之一售房款,甲处公房问题应另案处理,判决李奶奶向明明支付差额200余万元。

但到了2025年,二审出现大反转。法院驳回明明诉求,认定其违约在先。明明主张乙私房款应单独结算,甲公房没产权不值钱。李奶奶则抗辩,明明违约独占公房,不应再拿满额私房款。

家庭协议

从法律角度分析,本案核心在于《家庭协议》的性质认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家庭协议属于民事合同,需遵循“全面履行”原则。二审法院逆转判决依据三点。

一是协议整体性。五套房是“打包分配”,并非单处房产简单叠加。明明擅自变更甲公房承租人,破坏了整体利益平衡,构成根本违约。

二是违约者不得获利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违约方无权要求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。明明先违约却起诉要求全额分款,违背“禁止权利滥用”原则。

三是公平原则优先。二审法官认为,李奶奶已支付200万元,加上明明独占的公房利益(虽无产权但有使用价值),总体分配符合协议初衷。司法不应助长违约者投机。

明明声称甲公房无市场价值,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判。公房使用权可续租、转让,实践中,上海部分公房使用权可通过“差价换房”交易,市场价值可达同地段产权房的70%-90%。若遇拆迁,公房承租人可获得全额补偿款。

李奶奶的遭遇并非个例。许多老人用家庭协议安排身后事,却因条款模糊酿成纠纷。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,有几点普法建议。

首先,要明确违约后果。协议中需约定“违约方丧失分配资格”。其次,进行公证并让律师审核。避免口头约定,公证可增强协议效力。最后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房产价值变动时,可约定补差公式。

法律判决

这场官司最终以驳回明明诉讼请求、李奶奶撤诉告终。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。家庭协议不是利益算计的工具,而是亲情的延续。家庭财产分割,既要讲亲情,也要守规则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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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百岁老人 房产纠纷 家庭协议 法律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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